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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退还县供销合作社被“四统”房产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11-18浏览次数: 来源:作者:杨小平等

湘潭县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1960年,市房产局将县供销社在市内的13处房产实行了“统一收租、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修缮”的“四统”管理。后来,从中央到地方多个上位文件三令五申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凡平调挪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限期如数清退,一时难以退回,也要签订协议有偿使用;既不归还的,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但至今供销社被“四统”的13处房产未予退还。2010年湘潭市柏荫南路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已拆除其中3处,亦未给予任何补偿。对此,县供销社及其直属公司职工从1996年开始,历时16年,数次上访县、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均未有结果。

  为了澄清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通过大量考察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供销社13处房产被“四统”的事实成立
    1、1960年《湘潭市人民委员会(60)武民房字第016/0145号》和《湘潭市革命委员会潭市革发(1973)第76号文件》都说明了供销社的房产被“四统”的历史事实。
    2、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督 [2011]5号《关于湘潭县供销社要求退还13处房产问题的情况专报》说明,市政府督查室与县人民政府、县供销社、县生资公司及市房管局、雨湖房管所、市法制办等通过多方调查查阅大量资料,耗时二个多月,明确了上述13处房产被“四统”的事实。
     二、建议市政府主张市房产局退还县供销社被“四统”房产
   (一)退还县供销社被“四统”房产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1、《宪法》规定:供销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民法》、《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同时还规定:侵占集体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法律、法规、政策都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
  (1)1955年3月,内务部、全国供销合作社、财政部内(55)字第116号函明确规定:合作社自建、自购或由政府拨给作为政府拨付基金之房屋,可以合作社名义登记为合作社所有。
  (2)1962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62)203]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以及任何单位都不许挪用供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商品,原有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宿舍、仓库、学校、生产企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等)也应由占有单位退还给供销合作社。
 (3) 1962年6月29日,湖南省财政厅财公字693号“关于企业单位的房产调拨与转卖管理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供销合作社自有自用的房屋,应该由企业自己管理,只按税法规定交纳房地产税,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任何关系。
 (4) 1994年11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关于集体企事业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
 (5)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
 (6) 1995年10月31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政发(1995)21号]规定,凡平调挪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限期如数清退,一时难以退回,也要签订协议有偿使用;既不归还的,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因城镇交通、水利建设,拆除和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根据国务院《城镇拆迁条例》就近“拆一还一,占一还一”精神,按重建价值给予补偿。
 (7) 2009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国土资发(2009)173号】”。
 (8) 2010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0)24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供销社财产,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
 (二)退还县供销社被“四统“房产是县、市两级政府的共识
   1、2010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以【潭政字[2010]90号】专文向市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请求退还市房产局“四统”的湘潭县供销合作社13处房产的请示》。当日,原市政府谈文胜副市长召集相关人员会议明确指示 “上令下行,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是谁的就是谁的,倾斜照顾,稳妥推进,决策公开,公平透明。”并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调查核实情况。          
   2、市政府督查室在3月11日提出了《情况专报》。常务副市长蔡建和作出了批示,明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罗正良牵头协调处理。罗副秘书长分别于2011年4月1日和4月26日在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市督查室、市房产局、县政府领导以及县供销社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
   3、市政府副巡视员谭文生也分别于2011年8月18日和11月1日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办法。
   以上会议形成三个共识:一是市房产局“四统”县供销社房产事实存在;二是对县供销合作社及直属公司有国土证的沿江东路124号及沿江东路138至142号房产予以退还湘潭县供销合作社;三是其他11处房产采取整体打包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4、2012年4月17,杨亲鹏副市长就此事专门约见县政府主管副县长陈卫兵,县供销社主任陈志锋,明确表示:县供销社被“四统”的房产中有国土证的2处予以退还,按市场价格一视同仁进行征拆,其余11处整体打包补偿,保证2000万元,争取3000万元。
 (三)退还供销社被“四统“房产,是供销社系统维稳和企业生存发展之急需
   1、退还被“四统“房产是供销社近6000人系统维稳之急需县供销社及其直属公司改制至今,欠交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欠发离退休人员、军转人员工资待遇等近亿元。522家改制企业门店遗留问题层出不穷,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全社近6000员工下岗十余年,安置补偿迫在眉睫,不稳定因素与日俱增。供销社职工历时16年、数次上访,但最后都是不了了之。对此,供销社职工已是群情激愤,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他们多次酝酿和策划采取极端方式进行维权,县供销社领导们通过大量细致的疏导,事情虽然暂时搁置,但维稳压力越来越大,如果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矛盾将更加尖锐。
   2、退还被“四统“房产是供销社生存发展之急需
   几十年来,供销社为“三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计划经济体制包袱也给供销社带来了灾难性的毁灭。目前供销社体制改革已经到了关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存还是王?全在此举!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对供销社给予保护和扶持,保护供销社的财产权益,支持供销社重振旗鼓、登山再起,让供销社真正肩负起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责任。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建议市房产局依法依规处理好县供销社及其直属公司关于要求退还被“四统”房产的诉求。
   市房产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严格遵守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开展工作。市房产局领导作为政府公务员,首先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大众的公共服务员,应该顾全大局,一切从保稳定,促和谐出发,上令下行,坚定不移地和党中央、政府保持一致,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尽快协调处理好县供销社及其直属公司关于要求退还被 “四统”房产的维权诉求。此问题在市十届政协第四次会上已经提出,至今没有实质性结果。特建议在市十一届政协一次会议期间给予明确答复。
 

房产局答复:

关于对湘潭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第2111237号提案的答复

杨小平、王惠芳、彭玉元等6位委员:
   您们《关于依法退还县供销社被“四统”房产的建议》收悉。该提案所涉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多次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我局答复处理。我局本着“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和“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多方协调处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四统”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管理模式
   根据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部、湖南省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湘潭市人民政府委托房产局对城市公有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不是湘潭独有的,而是全国性的。
   二、县供销社所称13处被统管房产情况非常复杂
   根据市政府督查室的调查核实,县供销社要求退还的“四统”历史遗留房产13处,仅沿江东路124号约50%的房产办理了县生资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其余房产均无县供销社被统管前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和被统管时移交房屋清册或产权移交书。我们查阅了大量现有的历史档案资料,也走访了许多老同志,并和县供销社的人员到现场联合查勘,从了解的情况看,13处房屋所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广,年代久远,仅少部分房屋与我局有关,其他房产权属已发生改变和被改造或重建,且房屋来源各异,产权人众多,并非我局一家所有,情况非常复杂。
   三、“四统”房产退还问题协调处理情况
   自1996年湘潭县供销社下属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四统”13处房产以来,我局一直对此高度重视,多次责成雨湖房管所派专人对接、协调解决。特别是2010年市政府决定启动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来,县供销社职工要求退还房产的呼声更加强烈,且于2010年到市政府时任分管副市长办公室集访。2011年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提交152号建议和207号提案,今年又分别提交了272号建议和237号提案,多次交办此问题。为此,我局成立了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明确由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牵头,雨湖房产所承办,局公房科、法制科配合,共同处理此事。本着“讲团结、顾大局、促和谐”和“客观、公正、务实”的原则,我局召开专门协调会20余次,其中市领导参加协调会6次,积极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到省法制部门进行相关政策咨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期,县供销社“四统”房产退还问题最终得到了妥善处理。
   1.2011年1月我局雨湖房产管理所邀请了湘潭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何佳辉及委托代理人胡泽炳同志进行了两次商谈,双方表态愿意合作,尽快研究落实处理此事的具体操作办法。
   2.2011年3月22日我局邀请了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湘潭县生资公司有关人员专程到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管理处,就如何理解“四统”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省法制办认为:“供销社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以上的政策文件规定能恢复的才能予以恢复,而不是泛指供销社提出恢复的都应恢复,且湘政发[2010]24号文件不能直接作为供销社恢复房产的依据”。
   3.2011年4月1日市政府副秘书长罗正良主持召开了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县政府、县房产局、县生资公司、市房产局、雨湖房产管理所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协调处理工作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员由市房产局、雨湖房管所、县政府、县供销社负责同志组成。
   4.2011年5月6日、5月13日,我们两次与县供销社就13处房屋的权属问题再次进行了商谈,双方都能务实合作。
   5.2011年5月17日我局雨湖房产管理所、棚改公司与县生资公司一同就沿江东路124号房屋进行了面积测量和确认。
   6.2011年7月5日我们与县生资公司胡泽炳又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核对。
   7.2013年4月26日由我局牵头,邀请市人大代表陈志峰、刘建平、谭俊岳,政协委员杨小平,县供销社主任彭大江、副主任吴建群等同志就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272号建议和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2111237号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报,再次就湘潭县供销社诉称13处房产被“四统”问题进行了协商。会后,我局就相关情况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希望获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尽快妥善协调处理好此历史遗留问题。
   四、“四统”房产退还问题协调处理意见
   2013年6月26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杨广在市棚改公司主持召开了研究河西棚户区改造及滨江风光带一标段建设、征收有关问题专题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了县供销社诉称的13处“四统”房产的协调处理意见:
   1.对于县供销社提出的13处房产中与市房产局存在争议的沿江东路124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尽管市房产局拥有部分房屋产权证,但站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市房产局在征收中放弃该房屋应得的征收补偿权益,将其全部归予县供销社。
   2.对于县供销社提出的其余被统管房产问题,为消除阻碍,尽快推进河西棚户区改造及滨江风光带建设,会议明确按3000万元整体打包,由市城乡建设集团在项目建设征收中一并解决。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建设集团,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按此处理意见,您们在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