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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有关征收滞纳金条款 (省政协《社情民意》采用)

发布时间:2017-03-24浏览次数: 来源:作者:


湘潭市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江思民反映:信用卡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烦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以月息5%,年息高达60%的额度征收滞纳金,实际上已对信用卡用户的财产构成了重大侵犯,未将消费者和银行放在同等位置,从这个角度来说,显失公平。

第一,征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本身有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未规定征收滞纳金及额度,反而明确规定要保护消费者,即银行客户的合法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未按期归还的用户要征收月息5%、年息60%的滞纳金,已远超过最高法出台的解释中年息24%的合法民间借贷最高年息额度,这与《商业银行法》保护消费者的精神背道而驰,也违反了《宪法》中的公民和法人地位平等,在交易中平等的要求。

  第二,银行依据格式条款征收滞纳金违反了《合同法》的精神。银行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征收滞纳金,是银行出具的格式条款,银行利用提供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第三,从性质上来看,征收滞纳金具有罚款和利息双重含义。惩罚是一项只能由公权机关赋予的公权力,不是私权力。和消费者一样,商业银行也是民事主体,没有权力征收处罚金。利益受损时,银行可以请求违约金等赔偿。银行把征收滞纳金当成私权力,违背法理和法治原则。银行征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仅为部委规定,并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银行非公权机关,其征收滞纳金在法理上经不起推敲。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修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删除征收滞纳金的条款,系统变革银行业的相关规定等内容,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消除征收天价滞纳金等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